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对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十堰市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赵功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3至4年6个月、罚金5-20万元;判决被告单位十堰市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1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该案涉案人员众多,其中被告单位1个、被告人15人、被害人1300余人;涉案金额8.55亿元,未归还被害人本金2.13亿元;引发被害人多次聚集信访。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十堰市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在广场、银行门外等公众场所散发传单、建立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累计共计8.55亿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被告人赵功辉等15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责任大小、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