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法院审理廖海滨等30人涉黑案

作者: 田锋    发布时间:2018-09-12  访问次数:5150

911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廖海滨等3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廖海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罗松、刘井民、张平等29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别决定执行两年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2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海滨伙同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部分收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8起,聚众斗殴4起,寻衅滋事6起,非法拘禁7起,开设赌场8起以及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窝藏、包庇等犯罪,还实施违法行为20起,造成3人重伤、14人轻伤等严重后果,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对荆门城区拆迁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廖海滨等30 名被告人,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亲属和各界群众600余人旁听了宣判。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