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 王毅然/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2-28 访问次数:2609
好友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将信用卡借给其使用后向其索要透支的资金却无果,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5万元,并从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
张某和武某系相识多年的好友。2015年,武某因经营一家店铺需资金周转,遂向张某借款。张某同意后,将其信用卡交给武某,并告知了武某该信用卡的密码。之后,武某从该信用卡中多次支出资金到其经营店铺的银行账户内,又多次将资金还回信用卡内。后经结算,武某通过张某信用卡共借得资金6万元,武某偿还1万元后,向张某出具了一份5万元的借条。张某向武某索要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武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某通过诉讼方式来主张权利,视为张某给了武某还款提示及合理的催告还款期限。因此,张某要求武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张某要求从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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