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特种机动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付原告110000元。
2016年7月22日,被告刘某驾驶施工车为曾某吊楼板,因视线和指挥原因,将正在二楼施工的周某撞倒摔在楼下,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协议赔偿原告130000元经济损失,其余损失由原告向其他侵权人索赔。但被告刘某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2017年6月13日,受害人家属将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至宜城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特种机动车辆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不慎致人死亡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本案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机动车辆,主要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被告保险公司如将本案特种作业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予以赔偿,更符合立法精神。同时,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也曾明确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故依法作出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襄阳中院维持了判决。
法官说法:特种作业车作为作业设备车辆,用于特殊作业和道路行驶,其安全性比一般车辆小,更应该依法购买交强险,提高投保额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因小失大。同时,希望各位驾驶特种作业车辆的司机居安思危危自小,有备无患患可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