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被害人获取高息的心理,采取虚构做生意、交工程保证金、丈夫车祸等事实等欺骗方法,以支付部分利息为诱饵,骗取多名熟人现金共计73万元的诈骗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犯罪所得的赃款73万元,分别返还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别某某、康某某、乔某人民币5万元、15万元、10万元、40万元、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赵某利用被害人获取高息的心理,采取虚构做生意、交工程保证金、丈夫车祸等事实的欺骗方法,以支付部分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取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现金共计73万元,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支付借款利息、个人消费等。无力偿还后,赵某又采取逃跑、更换电话号码的方法,躲避被害人的追索。2016年9月5日,赵某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襄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赵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