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践行司法为民 全力提升司法公信

作者: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方权    发布时间:2016-12-02  访问次数:554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人民法院就是要把方便带给群众,把困难留给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人民法院的工作,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司法为民,自觉地把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渗透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具体行动上。这就要求广大干警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曾有学者如此评价:法官如果不坚持司法为民,即使职业技能再高超,也只会是一个机械办案的“技术官僚”而已。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每一起纠纷的依法化解、每一道环节的司法关怀,让人民群众更直接、更深切、更信服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它们的经验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习先进典型,持续引领向上力量。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典型就是榜样,典型就是方向。“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正是基于此,罗源法院始终坚持以詹红荔、黄志丽精神为引领,弘扬法治正能量。广大干警从情感上贴近群众,作风上深入群众,办案上服务群众,成效彰显。形成了“比学习、比工作、比奉献、比作风、比修养、比形象”的良好氛围,掀起了“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热潮,一串串闪光的数字见证着该院磨砺多年交出的一份份骄人的成绩单。

二是注重多元解纷,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建立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并要求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尽快完成“升级换代”,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毫无疑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法治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杆,也是公民自治能力高的重要体现。

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进,大量矛盾纠纷将涌入法院。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要缓解案件急剧增加给法院带来的案多人少矛盾,是当前人民法院面对的突出问题。罗源法院在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建立调解中心、健全调解网络、整合院内外解纷资源,开创出了一条纠纷多元化解、社会共同治理的新途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事实上,矛盾纠纷的化解,既需要继承优良传统,更需要不断创新。该院着力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健全完善制度、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配合衔接,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化解机制,进一步提高了矛盾化解工作能力水平。

三是注重调解工作,回应群众善良意愿。众所周知,司法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社会基础,符合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和心理特征。我国历来主张“谦让”“和为贵”“有事好商量”,竭力避免争讼,发生纠纷大多希望在平等、友好的氛围下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诉讼是不得已而为之。调解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质之间。现实生活中,很多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本来并没有多少过激的矛盾,如果当庭判决,对法官来说是省心、省力,但对当事人来讲,可能就会因这一纸判决而埋下心结,甚至反目成仇。而调解工作做好了,不仅能满足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要求,还能满足当事人保持和谐关系的要求,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司法是衡平器,是调压阀。司法的最佳平衡点,就是要达到各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可接受程度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信任度的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不仅仅是一门体现逻辑演绎的技艺,更是体现化解纠纷的技艺。近年来罗源法院建立以“全面、全程、全员”调解为核心的“三全”调解体系,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的重要举措。通过法官增加社会阅历、积累调解经验、增进群众感情,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使“调解优先”理念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是破解执行难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是这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毋庸讳言,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激增,大量的诉讼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积案“案台高筑”情况形势严峻,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无形中助长了恶意逃债的不良社会风气,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破解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热切期待,更是人民法院捍卫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所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为达成这个目标,该院通过健全失信惩戒系统,敞开“曝光台”联动威慑;健全网络查控系统,做到“点对点”无缝直通;健全短信互动系统,依托“12368”阳光司法等方法,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办案质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创新了社会治理,提升了司法公信,增进了群众满意度和社会认同感。


编辑: 张超媖
文章出处: 今日头条/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