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的抚养权可以先“占”先“得”吗?
“谁先行占有孩子就可占尽抚养权先机”的想法成为近年来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抢孩大战中的助燃剂。夫妻各方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提起诉讼前先行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以营造未成年子女与藏匿方长久共同生活的情境,撬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中优先给予未成年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这一杠杆,取得承办法官的抚养权归属考量。然而,此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
案情简介
李某(女方)与王某结婚后因工作长期异地导致矛盾频发。2023年12月双方发生矛盾后,李某带着年仅一岁的儿子回到娘家居住。王某得知后趁李某上班时到岳母家强行将儿子抱走并带至外地。李某报警后,警方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后近一年,李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王某,甚至只身前往王某工作地寻找,但王某始终拒绝透露孩子下落,仅通过派出所发送过一段孩子玩耍的视频。2024年12月,心力交瘁的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监护权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存在两大违法事实:1.剥夺母亲的监护权: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带走孩子,并强行阻挠母子联系,剥夺了李某行使抚养、教育和保护其子女的平等监护权。2.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1岁幼儿正处于情感依恋关键期,人为割裂母子联系会导致安全感缺失、性格养成受损。所谓“孩子已适应新环境,不需要李某照顾”的说法,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借口。
最终,法院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及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出发,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害李某对婚生子的监护权并给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婚生子暂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认为儿子已随其生活了一年多了,不应再改变其生活环境,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针对此类案件频发,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再次对该行为予以明确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法官后语
对于幼儿来说,从安全感建立到社交能力养成,从情感表达模式到自我认知发展,都离不开母爱,母爱是无法替代的,也是孩子所渴望的。
作为父母,在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时,无论婚姻能否继续,双方均应站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平和、理性地处理孩子的抚养事宜,勿因不应有的争端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