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法院公审徐作凯等18人涉黑案

作者: 鄂城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9-11-21  访问次数:7186

1120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作凯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罪一案。

公诉机关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该组织自2003年通过随意殴打葛店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熊某某一事开始显露恶名,之后不断发展壮大,姜胜纯等人陆续加入其中。此后,徐作凯又实施了强行入股某小区项目、侵占杨某某资金等违法事实,恶名更甚。2008年,该组织强占吴某某房屋作为组织成员活动据点,标志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2011年,通过有组织地打砸某某售楼部,进入最猖獗时期。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侵占他人公司资产、偷逃国家税款、强拿硬要售房佣金、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强占他人房屋、敲诈张某某、强迫他人使用其所售商砼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并将部分收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维系该组织的发展。为争夺非法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葛店开发区及周边地区商砼销售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共涉及7个罪名,其中在组织意志内实施犯罪11起、违法活动13起;组织外实施犯罪1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作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涂志巍、童亮、杨国志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胜纯等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该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

为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鄂城区人民法院采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7人制合议庭,指派具有28年审判工作经验的老法官担任审判长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5次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等事项交换了意见,参加了多次案件协调会,围绕案涉黑财的认定等问题反复进行研讨,明确案件争议焦点,逐一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9名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及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实现涉黑涉恶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干部、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80余人旁听庭审。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 陈群安 李珮珮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