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中院依法强制腾退房屋
作者: 王义进 发布时间:2018-09-03 访问次数:2991
8月30日,荆门中院执行局开始对被执行人武汉定盘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白云广场的租赁房屋进行了强制迁出。
2016年4月,被执行人武汉定盘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北天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定盘星公司承租天丰公司位于东宝区的“白云广场”商业裙房第三层整层以及第四层的部分房屋场地,两处面积合计3999平方米,租赁期八年。定盘星公司开业经营后,以天丰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等为由,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租金及相关费用一直分文未付。后天丰公司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年3月8日,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荆裁(2018)34号裁决书。 5月8日,由于定盘星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天丰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荆门中院执行局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立即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定盘星公司存款1万余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案件承办人还依法向定盘星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督促定盘星公司自行迁出,法院先后向其发出执行公告,同时在租赁房屋现场进行张贴公告。但被执行人收到公告后,既不报告财产,也不迁出。
荆门中院决定依法对其强制迁出。整个腾退工作将耗时约2天,所有物品将搬往指定地点妥善存放。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