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法院司法拘留促执行

作者: 咸丰法院    发布时间:2018-11-14  访问次数:4047

拒不履行1800余元执行款,还抓伤、咬伤执行干警阻挠法院执行。119日,咸丰县丁寨乡双拱桥村村民游某被处以拘留15日,罚款3000元。

因黔张常铁路建设需要,20159月,县铁路办与游某签订协议,征用游某家的旱地及宅基地共计1.08亩,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1万余元。但在付款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县铁路办向游某多支付了1890元。后铁路办多次要求游某返还钱款未果,于20178月向法院起诉。咸丰法院于20179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游某经咸丰县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缺席判决:游某限期返还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办公室人民币1890元。游某逾期未履行。

201810月,县铁路办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游某,游某一听是法院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并明确表示不会去法院,且一言不合,立刻挂断电话。法官多次电话做其思想工作,游某声称法官是对其进行电话骚扰,影响了他的正常生产生活,要求法官赔偿损失。

119日,执行干警一行前往丁寨乡双拱桥村十三组传唤游某。面对执行干警的到来,游某及家人态度恶劣。执行干警耐心劝导、告知其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游某家人仍我行我素,阻挡执行干警传唤游某,阻挠法院执行。在阻挠过程中,游某咬伤、抓伤多名执行干警。后游某及其儿子被法警依法强制传唤到法院。

被带到法院后,游家父子情绪平复下来,辩解称,他们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出现阻挠法院执行,是因为不懂法,怕自家人吃亏,才情绪激动。后游某之子做了深刻地检讨,希望法院能给他改过的机会。鉴于游某之子认错态度良好,法院对其免于处罚。被执行人游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在去拘留所的途中,游某的亲属已将执行款、罚款一并缴纳。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