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审结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纠纷案
作者: 王毅然 余溪/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1-15 访问次数:2346
因入职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其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近日,杨某与南漳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经过一、二审审理,判决杨某与南漳某公司,自2015年4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
据悉,杨某系南漳县城关镇人,1961年生。2015年4月7日,杨某到南漳某公司上班,受其管理,按其要求进行生产劳动,并每月领取相应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南漳某公司未给杨某申办社保手续,也未给杨某缴纳社保费。2016年2月,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因未能提供与南漳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工伤认定程序被中止。杨某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之后,杨某诉至南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南漳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到南漳某公司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受其管理,由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判决杨某与南漳某公司,自2015年4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南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