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传男不传女 姊妹不满告兄弟
10月20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民事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吴大兰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
吴大兰和吴大发、吴二发、吴三发以及吴小兰都是一母同胞的五个兄弟姊妹,吴大兰是老大,吴小兰是老幺,中间排行的是三兄弟。上世纪60年代,五人的母亲袁婆婆在丈夫老吴去世后,和小儿子吴三发一起出资,共同购买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的一处占地面积不到40平方米的平房。到了80年代初,袁婆婆又出资将房屋扩建了7个平方米。时间到了1986年10月,袁婆婆向硚口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后来,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明确:坐落在某处的房屋(占地面积45.5平方米),从东到西以4.2米处为界线,界线以东房屋产权归吴三发所有,并归其使用;界线以西的房屋产权归袁婆婆所有,并归其使用。后来,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到了袁婆婆和吴三发的名下。1990年,房屋改建成了三层。1991年,袁婆婆在武汉市硚口区公证处的见证下签订了《赠与书》,书中载明,袁婆婆自愿将坐落在某处的房屋中归属于自己的产权,赠与给大儿子吴大发、二儿子吴二发。之后,房屋被再次扩建成了六层楼房。2009年和2012年,袁婆婆和吴三发先后去世。2015年,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拆除。
房屋拆迁后,吴大兰得知了吴大发、吴二发以及吴三发的继承人领取了房屋拆迁款的事情。她觉得,自己14岁起就参加了工作,当时工资都拿来贴补家用,为母亲后来购房做了很大贡献。同时母亲与三弟在法院调解以及后来母亲所做的赠与公证,自己和小妹都不知情。既然房子是母亲的,而大家都是做子女的,房子就应该留给大家,现在房子拆迁了,也应该共享拆迁之后的福利,而不能仅有几个“男将”独享。于是,她就和两个弟弟协商关于拆迁款的分配一事,结果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吴大兰就一纸诉状将两个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享有被拆迁房屋1/4的份额。
硚口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查明了与房屋有关的事实,并对1986年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1991年公证处的《赠与书》的真实性及其所确定的内容予以了确认。
法院最终认为,吴大兰主张其对房屋拥有1/4的产权份额,但是该房屋的权属已经由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属于袁婆婆和吴三发二人共有。此后,袁婆婆将其对房屋享有的份额赠与给两个儿子,因此,袁婆婆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应该归吴大发和吴二发所有。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案涉房屋已经被政府征收并拆除,物权已经消失,故吴大兰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原始平房享有1/4份额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也就有了本文开头的判决结果。(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