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扫黑除恶再亮剑

作者: 天门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09  访问次数:3335

81日,天门法院对被告人石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石某某,男,1969111日出生,天门市净潭乡五条村人,1991年起先后任净潭乡五条村治保主任、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20183月,在扫黑除恶工作强有力的宣传下,五条村6名村民怀着忐忑的心情走进天门市公安局,举报石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天门市公安局立即立案展开侦查。

20187月,天门法院受理被告人石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64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自己田里抽水时,因其抽水管破损,怀疑是正在附近田里耕种的村民石某山所为,即上前击打石某山两耳光。201610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到村民石某超经营的小卖部要求赊账买烟,因石某某多次赊账未还,遭到石某超拒绝,被告人石某某对石某超进行了殴打。201611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驾车途径村民石某法的医务室时,以石某法的侄女婿陈某勇的车挡道为由,辱骂并殴打陈某勇。20175月的一天,村民石某生因其弟承包鱼塘被石某某欺压而找其理论时,被告人石某某对石某生进行了殴打。201711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驾车停在村级公路上与他人说话时,致村民周某志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无法通行,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被告人石某某击打周某志几拳。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