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法院为务工人员讨回44万元补偿金
“执行款都发放到位了,感谢法院给咱们工人做主!”近日,方某等5名工人代表专程来到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把写有“审判公正、执行得力”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
2010年11月1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份,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根据某汽车公司的要求向该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为该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工人代表方某于2009年6月到某汽车公司工作,后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改为劳务派遣用工,但某汽车公司没有与方某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劳动合同签订后,方某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
2016年1月6日,某汽车公司发出《关于清退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知》,称劳务派遣合同已到期,并不再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当日方某等人停止工作,退出工作岗位。随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方某等人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一栏填写为“合同到期不续签”。
2016年1月29日,方某向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汽车公司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同年6月6日,该委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107.5元,某汽车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负连带责任。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不服裁决,均向该院提起诉讼。
襄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被告方某经济补偿金27128.64元,原告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某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某汽车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10月16日,方某等人持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依法立案执行。随后,襄州区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人力资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4607.85元,执行款已全部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