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车者逃逸 车主来赔钱

作者: 陈诚/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1-15  访问次数:3361

11月10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出租车公司2000元、原告李某662元,被告胡某赔偿出租车公司3.89万元。

今年3月,原告李某驾驶自己承包的出租车公司车辆,在运营期间途径武汉市硚口区某路段时,与被告胡某名下的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李某及乘坐出租车的乘客薛某受伤,而驾驶胡某名下车辆的驾驶员则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逃逸的司机负事故全责;李某和案外人薛某无责。之后,李某为修车花费了3.2万余元的修理费,并花费2100元委托某价格鉴定评估公司对此次事故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得出“停运损失费260元/天、车辆损失32641元”的鉴定结论。此外,李某为此次事故还支付了200元的道路救援费和662元的医疗费。案发后,由于逃逸的司机一直未能被查获,李某和出租车公司为了讨回自己的损失,将车辆拥有者胡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硚口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名下车辆由肇事逃逸司机驾驶,逃逸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是鉴于车辆系归胡某所有,且驾驶员肇事逃逸后至今未归,目前无法确认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而胡某作为车主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协助交警部门查清驾驶人真实身份,故应先行代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待查明驾驶人身份后可另行追偿。此外,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同时,因驾驶人在事故后逃逸,故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李某承担。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编辑: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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