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法院执结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

作者: 李铭    发布时间:2017-05-10  访问次数:2665

55日,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梁子湖区工商局申请执行尹某某行政处罚案件。被执行人尹某某之子连夜从南京赶回家乡,替父支付12000元罚款。

20156月至201512月,被执行人尹某某通过网购三次购买假冒“白云边”牌白酒并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15530日,梁子湖工商局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其罚款12000元。201738日,申请执行人梁子湖区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梁子湖区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并多次上门做工作,被执行人尹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执行人员做工作总是软对抗,无所谓。201753日,执行人员将其通知到法院,被执行人仍无任何诚意解决问题,遂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尹某某之子系浙江大学毕业,目前在南京一公司任高管,听说其父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拘留后,连夜开车从南京赶回,55日,一上班赶到法院,并到申请执行人梁子湖区工商局支付12000元罚款。并对法院执行人员说,其父不懂法,我代其交罚款。希望能够得到谅解,提前解除拘留。

儿赴千里回家乡,替父履行尽孝心。鉴于此,梁子湖区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尹某某的拘留措施。一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得到圆满执行。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