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公正

作者: 李正国 涂莉 编辑:杨全愿      发布时间:2005-04-07  访问次数:5735



魏怡先在2005全省法院院长会上代表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发言(摄影:杨全愿)


    他当法官14年,从未出现错案;近三年来,他每年办案超百件,居市法院法官榜首。今年,他主持的合议庭办案数创历史最高记录。

    53岁的魏怡先,是市法院民一庭法官,他“在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获得了真正的快乐”。

    一、“我虽然看不见他威严的脸,但能感受到他那颗公正的心” 

    办公室的电话响了,魏怡先一听,是个熟悉的声音。“魏法官,我是左太婆,终于找到你,我一定要来表示感谢。”他的同事们多次接到这个电话,每次代他婉谢。

    左太婆双目失明。2003年,丈夫去世,夫妻共有的4万 元购房款被人占用。一审法院以其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左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魏怡先承办此案,发现证据确实有问题,如果就案办案,可以维持原判。左太婆讲起自己艰难的生活处境,老泪纵横,请求“还我一个公道”。魏怡先心里难受,轻声说:“我会尽最大的努力。” 

    他先到桥口查转账账户,太婆只知占用者的名字。他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原委,得到支持,锁定了几个同名者。听人反映,占用者用这笔钱买了房子,魏怡先四处查找房东,通过其购房时间,确定了账号。回头到银行,这批账目已经全部扎堆,送到蔡甸的仓库里。魏怡先与同事赶去,整整一天,埋在仓库堆放的数千份材料中,一本本翻找查看,终于找到了转账详细凭据。魏怡先每次都要求占用者说实话,以便调解。占用者态度傲慢:“有本事你去查。”当魏怡先将铁证放在面前时,占用者一下傻眼了,承认了事实。二审撤销原判,左太婆重获购房款。她流着激动的泪水说:“我虽然看不到魏法官威严的脸,却能感受到那颗公正的心。”一年多来,左太婆寻找他的家庭住址,要上门致谢,均被魏怡先婉言谢绝,同事们一直为他保守着秘密。

    在市中院,魏怡先是坚守在审判一线屈指可数的老法官。1991年,他从部队转业,得知自己分到法院,内心激动。“我觉得法官是个非常神圣的职业,像古代包公那样,能给老百姓公道。”十四年来,这种朴素的认识得到升华,他认为:法官需要责任感,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社会的关怀和正义的力量。

    二、“有这样的法官是我们的福气”

    去年,东西湖居民小赵与妻子小杨打离婚官司,小赵中风偏瘫,一审将5岁的女儿判给了妻子。小杨是外地人,以擦皮鞋为生,连吃饭都发愁,她以死要求重判。小赵无法到庭应诉,魏怡先将法庭搬到他的病床前。

    魏怡先讲了小杨的处境,分析孩子上户口、上学的难处,提出——孩子判给小赵,小杨每月出抚养费。魏怡先拉过5岁的女孩子:“快去喊爸爸”,小赵被打动了,同意这个解决办法。临走,看着一贫如洗的家,魏怡先掏出100元钱塞到枕头下,小赵紧紧地拉着他的手说:“有你这样的好法官,是我们的福气。” 

    他让当事人感到法律的尊严不是冷冰冰的,也有着人性的温度。民一庭审判员晏幼峰记得:去年夏天,一位败诉当事人指着魏怡先的鼻子骂道:“中院办案有问题,尤其你这种老法官更有问题,你不能办我的案子。”魏怡先沉默地听着。20多分钟后,当事人停下来。魏怡先端来凳子,递过去一杯水,翻开案卷讲办案过程,温言问他:“你认为该由谁来办你的案子?”当事人难为情地笑道:“我就是来出口气的。”

    晏幼峰打心眼里佩服老魏:“他总有办法让当事人变得心平气和。我们有时候让当事人骂得心里很委屈,受不了就要发火。老魏赶紧把我们拉到一边,劝我们换个角度想想,理解当事人的情绪。”

    三、“办案要经得起检验”

    办案十几年,魏怡先经受了各种特别的“待遇”,但是“不管外部环境如何,首先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因为出色的业绩,在审判长竞争选任过程中,他3次担任审判长,手中握有“实权”。亲戚、朋友、熟人、同学时常找他“帮忙”,得到的回答是:“办案全凭证据,如果能胜诉,不打招呼也能赢;不能胜诉的,说再多也不行。”亲朋好友抱怨“这点小事办不了”,一个多年的熟人因此断绝了往来。

    在办理一件房产案时,魏怡先屡次接到打招呼的电话。当发现他没有“领会意图”后,一位相当级别的老领导出马找他谈及此案,魏怡先只是摆证据。该老领导拍着桌子骂:“你屁股坐歪了”。魏怡先不吭声,依法审理了该案。同事们谈起这事,他淡淡地说:“我得对案子负责。”

    作为正团职干部来到法院,他从书记员做起,以勤奋努力考取了法官任职资格,现在成为一名优秀的高级法官。2004年,他的办案数破中院历史记录,审结案件中没有一件被改判的。

    去年,全院竞选审判长,要过考试、演讲、民主投票三关,魏怡先以第一名当选民一庭合议庭审判长。他除了自己办案,还要加班合议案件,对判决书件件把关。去年,合议庭所有法官平均办案超百件。

    作者单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