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警惕!网购有风险 买卖需谨慎!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商产业的飞速发展,通过朋友圈、抖音视频平台卖货、代购已非常普遍。网络代购因具有价格便宜、选品直观、发货迅速等特点,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但在享受购物之便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近日,枝江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在朋友圈买卖机械设备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就买卖夹木机在微信上达成合意,约定彭某向林某出售一台2018年生产的85夹木机,售价45000元,次日,林某按照约定全额支付彭某货款。8月20日,林某收到机器,经验货发现该夹木机系2014年生产,且临近报废期。林某认为,彭某未按约定发货,严重损害了林某的利益,林某多次在微信上与彭某协商均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枝江市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曹自豪通过仔细审查原告林某提供的交易明细和协商记录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诚信经营的角度释法明理。本案因被告较为配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各自退货退款,原告林某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提醒
依法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义不容辞。但预防网络时代新型消费陷阱,还需消费者时刻保持警惕与清醒。传统的实体经济,面对面交易更容易买到心仪的商品,正规网购平台有第三方平台兜底,申诉有门,维权有道。那么,“微商市场”该如何有效规避风险呢?
网购需谨慎
用昵称卖货,交易主体难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法官认为,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是诚信交易进行的充分条件,尤其是微商,确认卖家的真实身份至关重要。买家可以在首次购物时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页面中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截屏,比对验证身份信息。
网购无正规合同,证据难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网络购物一般没有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都是通过网络聊天进行交易,因此,消费者应该妥善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避免误删。然而,聊天程序的图片通常容易因手机程序清理缓存而丢失,语音则不利于作为证据,也难以导出备案。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与卖家沟通时尽量通过文字约定交易细节。如遇卖家发送语音信息,买家可以要求卖家发送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复述对方表述的内容来获得对方确认,从而保存证据。
双方交易完成,售后服务难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网络代购则没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法官认为,消费者不妨在付款前,与卖家自行约定售后条款,例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条款、逾期发货违约金、运输损坏责任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展现,仍有可能被法院作为买卖双方的约定予以确认,从而有力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广大消费者应当理性看待朋友圈的广告,切勿轻信朋友圈宣传,同时注意核实“微商”真实姓名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通过微商等渠道购物一定要注意查验商品是否合格、卖家是否具有销售资质等,避免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