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法院庭前开展心理疏导促调解
10月9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官通过庭前对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开展心理疏导,妥善化解了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间的激烈矛盾,为案件顺利调解奠定了良好基础。
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原系叔嫂关系。2005年,张某之兄(即尹某前夫)因意外身故,后张某、尹某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尹某与张某之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张某、尹某在婚后育有一女。2017年,张某认为尹某与他人发生外遇,二人遂产生家庭矛盾,后尹某独自离家下落不明。同年5月,张某起诉离婚。家事法官汪文玲受理案件后,仔细研究案情,认为该案原、被告双方矛盾冲突较大,且因二人婚前为特殊的叔嫂关系,两子女为同母异父,对于此种特殊组合家庭离婚案件的审理,更应特别注重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寻找突破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把对他们的心理创伤降到最低。
基于该办案思路,汪文玲大量查阅并学习婚姻危机中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等相关资料,在庭前安排与原、被告的儿女的会面。会面中,汪文玲发挥女法官亲和、细致、易沟通的优势,与两个孩子进行了和善的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到两个孩子自被告尹某年初离家后已半年未与母亲见面通话。汪文玲随即拨通尹某电话,让两个孩子与母亲进行了通话。同时,考虑到两个孩子因父母婚姻矛盾可能产生一系列的心理危机,汪文玲积极对其进行了正向引导和心理干预。在会面前征得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汪文玲对会面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开庭审理该离婚案件时,汪文玲当庭播放了与孩子会面谈话的视频,使得原本在庭审中矛盾尖锐的夫妻双方都潸然泪下,均表示愿意为了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冷静处理,协商调解。该案是郧西法院首例通过庭前心理疏导促成当事人调解的案件,既保护了未成人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减少了当事人间的矛盾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