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儿子替父还债 行为违法被判返还
作者: 叶银青 汪文玲/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0-18 访问次数:2841
通常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真的天经地义吗?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近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因被告樊某逼迫原告陈某替其父陈某某还债无法律依据,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返还陈某不当得利21900元。
原告陈某的父亲陈某某欠被告樊某四万元钱,长期未还。1月25日晚上,被告樊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催其还款,陈某某让儿子陈某开车送自己去樊某家附近与樊某协商延期还款事宜。陈某将车开至指定广场后,因陈某某与被告樊某的经济纠纷未协商好,樊某纠集他人一起将陈某的轿车堵在广场,声称不还钱不放车,陈某及其父亲陈某某无奈弃车离开。次日上午,陈某报警亦未能解决。当晚,在樊某的逼迫下,陈某只好替父亲偿还了21900元,其余欠款重新出具了欠条,被扣车辆才得以放行。此后,陈某与樊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郧西法院。
经审理,郧西法院认为:被告樊某与原告父亲陈某某存在合同纠纷,权利义务的主体是被告樊某和陈某某,被告应当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原告陈某与陈某某是父子关系,但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对其父亲的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其父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让原告为其父亲偿还债务无法律依据。原告是在自己车辆被堵,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支付了21900元,并非属其自愿,被告自原告取得的款项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谏言: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切勿鲁莽行事,否则不仅事与愿违,还将可能承担违法的后果。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