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审结排除妨害纠纷案
作者: 林定位 丁宏/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3-05 访问次数:2455
堵塞公共水利设施泄洪口修鱼塘,侵占国有资产同时为他人生产生活带来安全隐患。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利川市团堡镇政府诉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张某拆除修建在利川市团堡镇政府所有的塘堰中的鱼塘,清除堵在泄洪口的石块并将其占用的部分恢复原状。
2017年9月,张某擅自在属于利川市团堡镇政府的公共小型水利设施——某塘堰中开挖鱼塘,将泄洪口堵住蓄水养鱼,给周边农户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2017年10月,当地镇政府通知张某拆除其擅自修建的鱼塘并疏通泄洪口,但张某不予理睬。2018年初,镇政府将张某起诉至利川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该塘堰属原告所有的公共小型水利设施,系国有资产,原告依法对该塘堰享有所有权及其他用益物权,被告张某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该塘堰中开挖鱼塘,将泄洪口堵住蓄水养鱼,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塘堰享有的物权,也给周边农户生产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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