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法院执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作者: 陈诗傲/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4-24  访问次数:1962

4月17日,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从温泉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心扣划最后一笔10万元标的款,这场历时六年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终于结案。

2005年至2007年,郑某先后与安居公司、泉塘村、众联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合作建设潭惠小区综合市场楼,并约定郑某享有一楼所有楼梯通道及二楼以上所有房产。

综合市场楼竣工后,2011年4月,郑某与妻子邱某将谭惠小区综合楼自己所属的房产租赁给某置业公司,不料泉塘村四组组长郭某及部分村民以郑某侵占了村组利益为由,多次阻挠该置业公司装修施工。郑某多次协调无果,不得不与该置业公司解除了合同,退回房屋租金15万元。

2013年5月,郑某又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向郑某支付第一年租金15万元后开始装修,但装修过程中再次遭到村民阻挠而被迫终止。郑某向岔路口派出所报案,向温泉办事处上访,温泉办事处多次组织泉塘村村委会、泉塘村四组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郑某又不得不与承租人解除了合同,退回15万元租金。眼看自己的合法产业出租竟多次遭人阻挠,郑某遂将泉塘村与泉塘村四组诉至法院。

该案经市区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泉塘村四组赔偿因侵权行为给郑某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按照我国法律,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如果还有异议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向上级法院申诉。但泉塘村四组既未依法申请抗诉,或是申诉,又未履行判决,称组里账上没钱,拒不报告账户资金状况。咸安区法院遂依法强制执行22万余元,但泉塘村四组隐匿财产,执行工作受阻。

法律威严不容挑战,公民合法权益必须维护,区法院执行局裁决庭负责人彭亚华通知泉塘村四组代表人李某(2015年上任)到庭,李某仍不积极履行付款义务,法院遂将李某依法司法拘留。得知这一情况,泉塘村四组会计到法院,按要求还清余下的欠款及应该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和迟延履行金。


编辑: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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