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法院法官用心调解续亲情
法庭上,一个12岁的少年对自己的亲生母亲直呼其名,恶言相向,甚至扬言永不相见。近日,保康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时上演了令人难以置信的一幕。
2011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约定6岁的儿子强强(化名)由其父亲李某抚养。离婚后不久,王某便外出打工,一走就是几年。现在,孩子渐渐长大,王某也从外地回来了。思子心切的她来到强强就读的学校看望孩子,却遭到李某一家人的强烈反对甚至阻扰。无奈之下,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自己对强强的探望权。
开庭审理时,李某及其父母、孩子全部到庭,其父母强烈要求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期间,李某及其父母满腔愤怒,王某则是不停抽泣。更为令人吃惊的是,当张艳问到强强的想法时,这个年仅12岁的男孩居然说出了严重与其年龄不符的话,字字带针,句句带炮,甚至拿出一份载明事情经过的自书。自书里,强强写的每一句话都充满仇恨。张艳一看就觉得这不是强强的字迹,但强强却坚持说是自己写的。张艳告诉他们,在科技法庭里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被录音录像,如果说假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一旁的李某顿时急了,连忙承认是他替强强写的。张艳生气地当场批评了李某,“孩子不是你的出气筒,他没有责任去承受也承受不了你们大人之间的恩怨。王某就算在不对,也是他妈妈,你这个做父亲的怎么能这样教孩子。”
随着庭审的进一步深入,张艳心想,这个案子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判决起来并不困难。可是判决之后能够履行吗,孩子的身心健康能够恢复吗,这恐怕还是疑问,于是张艳决定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并尽可能达成调解。张艳一方面批评王某在外出的几年里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要求她以后多关心孩子;另一方面对李某进行教育,明确告诉他,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你阻扰孩子的母亲探望孩子就是违法。”看着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李某也知道自己的理由站不住脚,但他还是不同意调解,理由是孩子主要由爷爷奶奶带大,爷爷奶奶是坚决不会同意的。眼看调解的关键在诉讼代理人,但他们情绪激动,态度强硬,仿佛真得没有商量的余地。于是,张艳把他们请到旁边的调解室,先是安抚他们的情绪,然后诚恳地对他们说 “我知道你们两老是真心疼爱孙子,为了照顾他,你们付出了很多,把他的身体养得棒棒的,可是你们错误的言行却影响了他的心理健康。先是他妈妈伤害了他,而后你们又火上浇油。娃子现在变成这样,你们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亲情的感召和法律的教育下,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双方从孩子的角度考虑,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王某可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六9时至17时到被告李某家中探望强强,被告李某予以协助。
离开法院时,王某再三感谢张艳,张艳鼓励她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多年缺失的母爱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弥补,但只要你今后真心对他,孩子早晚会原谅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