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法院公开宣判江某等13人涉黑案

作者: 程磊    发布时间:2019-06-05  访问次数: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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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宜都市法院对被告人江某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对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易某等人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初,江某等13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势力迅速扩张,逐步形成以枝城为中心,辐射周边乡镇及农村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自2014年以来,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8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敲诈勒索5起,金额数额巨大;非法拘禁5起;容留他人吸毒2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起。江某等人的行径在宜都市枝城镇、王家畈镇等地造成了恶劣影响,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强烈的心理强制和心理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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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13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挑衅执法机关权威,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据此,宜都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陈群安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