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法院宣判樊廷军等27人涉黑案

作者: 襄州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1-06  访问次数:9647

112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樊廷军等2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抽逃出资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樊廷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在案扣押的相关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供该组织犯罪所用的财产。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及百余名群众旁听了宣判。

1995年至1996年,被告人樊廷军先后成立了装饰防水、婚纱摄影公司,通过承揽工程、婚纱摄影等业务,逐步积累经济实力。为垄断婚纱摄影市场,称霸一方,樊廷军先后网罗马建、韩兴锋、王凌锋等人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樊廷军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0011814时许,樊廷军通过被告人韩兴锋安排王凌锋,由王凌锋指使陈克举、卞继武在襄阳市工人文化宫门前,枪击与樊廷军发生矛盾的彭某,致彭某重伤的后果。通过该犯罪活动,樊廷军在组织内确立了绝对权威。2001年以来,樊廷军又先后注册成立了多家公司,并以此为依托网罗了被告人王有利、王杰凡、吴晓敏等人,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诈骗、强迫交易、骗取贷款、高利转贷、抽逃出资、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牟取了更大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15起,并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诈骗(未遂)1起,行贿2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作案2起,致1人重伤、1人轻伤,强迫交易3起,高利转贷6起,骗取贷款3起,抽逃出资1起,非法拘禁2起及多起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侵害了襄阳区域的社会、经济秩序。

襄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廷军纠集被告人韩兴锋、王杰凡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被告人樊廷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

 

 


编辑: 陈群安 李珮珮
文章出处: 省法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