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法院“圆桌审判”温暖失足少年心

作者: 梁 军/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5-16  访问次数:2404

17岁,正值花季的年龄,也是学习、成长的黄金时期,结果被告人汪某却迷失了人生观、价值观,伙同他人持刀抢劫一女子现金4800元,令人唏嘘不已。5月11日,枣阳法院以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汪某来自一个单亲家庭,从小就被母亲抛弃,是父亲一手抚养他长大,他既没有爷爷奶奶,也没有兄弟姐妹,尤其是父母的婚变加重了他性格孤僻的一面,初中还未读完就辍学打工。2016年1月,在汪某还不满17周岁时,父亲又因病去世,留下他一个人在外流浪,跟“哥们儿”混迹社会。

2016年10月,汪某和同伙雷某因为缺钱,便商量一道去抢劫,并购买了一把蝴蝶刀壮胆。10月28日晚,汪某和雷某步行来到枣阳市沿河路,二人发现随身携带手提包的柴女士后,一路尾随。后由汪某用刀架在柴女士脖子上,并捂住柴某的嘴巴,由雷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4800元,二人平分、挥霍。

该案提起公诉后,枣阳法院通过走访了解到被告人汪某之所以误入歧途,其主要原因是家庭监管的缺失,加上文化素质低、是非观念差、法制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这个没有户口的“自由人”,最终走上抢劫犯罪道路。

为教育、感化、挽救、帮助失足少年重新做人、回归社会,枣阳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汪某采用“圆桌审判”方式,以一个温情、宽松又不失威严的庭审环境,减轻其紧张、恐惧和抵触情绪,帮助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5月11日上午,此案开庭。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和团市委代表,都围坐在一张大圆桌旁。庭审中,审判人员语气平和,公诉人诚恳地分析了被告人的犯罪原因,辩护人还主动做起被告人的思想工作,来自枣阳团委代表也表达了对汪某美好未来的期待。整个庭审可谓“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汪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并表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据了解,近年来,枣阳法院本着司法人性化原则,成立少年法庭,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发挥“圆桌审判 、维权帮教、普法宣传”等职能作用,积极与检察机关、社会各方的联动,构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一条龙”服务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