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法院审理一起产权变更案
5月1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配合原告成大国办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今年3月,成大国向硚口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公司将自己堂弟成一川名下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
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成大国的堂弟成一川是一名二级程度的精神残疾者,其父母都已过世,其本人也没有结过婚,更没有子女。从1990年开始,成大国就作为成一川的监护人,照顾成一川的生活起居。2003年,成一川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面临拆迁,成一川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作为安置房还建给成一川。之后,成大国出资帮成一川缴纳了相应的房款和住宅维修基金等所有费用。2013年8月,房地产公司向成一川交付了房屋,成大国和成一川一起住进了安置房,直到2016年8月成一川因病去世。成一川去世后,成大国为他办理了丧葬事宜,接下来在如何处理成一川遗产问题上,成大国遇到了难题。他找到房地产公司,希望公司配合自己办理成一川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房地产公司却告知他,成一川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并且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公司与成一川签订的,购房款也是以成一川的名义支付的,成大国不是购房合同中的购买人,因此公司没有义务为他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成一川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按约支付了相应房款并已实际入住。虽然房屋的权属人未变更登记在成一川名下,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一川享有要求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权利。成一川去世时,其父母均已去世,终生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无兄弟姐妹,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成大国作为其监护人负责成一川的生活起居,养老送终,付出较多,对成一川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到被继承人成一川既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且成大国对成一川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成大国可以继承成一川的全部遗产及其权利。因此,成大国作为成一川的继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房屋买没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