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瑕疵起争议 法官释明终撤诉

作者: 陈永宝/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1-17  访问次数:2069

近日,郧西县人民法院羊尾法庭成功审结三起因贷款手续办理不规范银行主动撤诉的金融贷款案件。

2013年8月,曹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期满后银行将曹某告上法庭,而曹某的叔叔、婶婶、妹妹、妹夫作为“担保人”,一并被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法庭依法向各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不久曹某的婶婶、妹妹便来到法庭,称其根本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签名均系曹某代签,身份证件亦是前次担保贷款时提交,其不应承担责任。庭审中通过双方陈述得知,2010年曹某请其叔叔、婶婶、妹妹、妹夫帮忙担保在银行贷款10万,两年贷款到期后,因无力还款便申请展期一年,一年期满后仍然无力还款,2013年曹某与银行协商重新贷款10万元,用以偿还2010年贷款,而此时曹某的叔叔、婶婶、妹妹、妹夫均在外地打工,曹某便代叔叔、婶婶、妹妹、妹夫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银行工作人员对此也知情不报。而另外两案担保情况与本案类似,且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用途、借款利率等约定存在歧义。

银行负责人面对上述不规范现象,懊悔不已,当庭表示以后一定加强管理,规范贷款办理程序,经法庭释明后主动撤回起诉,与贷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事后,承办法官就如何规范合同签订、如何降低风险负担等问题对银行进行了指导,同时提醒公民保管好自己身份证件,复印给别人时应注明使用途径、再次复印无效等字样,避免给他人可乘之机。

编辑: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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