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认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重要意义
9月17日至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四川调研林权司法保护工作。杜万华带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国家林业局有关同志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到成都、雅安、甘孜召开调研片会,就四川林权保护情况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审判工作听取四川三级法院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部分森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杜万华指出,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包括绿色发展在内的五大发展理念,最近中央又颁布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经济协调发展。四川是长江经济带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四川法院要注意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与社会经济建设、群众权益保护结合起来,在保护中求发展,以发展促保护,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杜万华强调,林权司法保护要做好四个协调,即环境资源保护与林农等相关当事人权益保护相协调,行政管理与私权保护相协调,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相协调,刑事、行政和民事审判相协调。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林权纠纷特点探索民事、行政审判二合一和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等审判模式。杜万华要求,化解林权纠纷要注意将民间调解、仲裁、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等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群众路线与专业审判相结合的道路。要完善民间调解机制,注重发挥当地习惯在林权纠纷处理中的积极作用。要探索林权仲裁机制。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较为成熟,对于探索林权仲裁机制具有积极意义。要重视行政调处对化解林权纠纷的重要意义。要发挥司法审判对林权保护和流转、林权纠纷解决的引导作用,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依据和参考,为林权纠纷解决树立规则和底线。
杜万华要求,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司法审判工作,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坚决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坚持政教分离原则,防止宗教人士干预司法审判和社会生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开展巡回审理工作。在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送法下乡,为当地群众提供公正、便利的司法服务。要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巡回审理、典型案例等方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宣传法治,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