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法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

作者: 彭涛/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0-23  访问次数:2026

日前,洪湖市人民法院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每年分两次给付原告熊某6个月抚养费6000元,直至熊某成年。

2005年1月,被告冯某与原告母亲熊女士登记结婚,并入赘女方家生活,同年12月生育原告熊某,随母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因不忍入赘生活和两人的性格差异,常年争吵并分居。2012年8月,两人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婚生子熊某由母亲扶养,冯某不负担抚养费。此后,原告一直随母亲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母亲一人负担。6月,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原告熊某向洪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冯某向原告支付2012年9月1日(父母离婚后一月)至2017年5月31日(法院立案前一月)共计57个月的扶养费47595元;要求被告从6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到原告满十八周岁止。

此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母亲与被告已达成由原告母亲一人负担的协议,被告是否应当负担原告主张诉讼前后的抚养费。经查,两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从事经营活动,因病就医,暂时歇业,收入状况发生变化。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诉讼前57个月的扶养费的问题,法庭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后的抚养费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确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母亲虽就原告抚养问题与被告达成了协议,但原告有在必要时起诉向被告主张抚养费的权利,现确实存在原告母亲因病就医及经营歇业的事实,不可避免会对原告的抚养产生影响,且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拒绝对起诉后抚养费的给付。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认为,此种情况要根据原告陈述的理由,基于双方经济情况的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故此,被告应负担原告自其起诉之月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