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自学开锁技术实施盗窃
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网上自学开锁技术,对他人实施盗窃案件。
家住湖南省桑植县的钟某通过网络自学掌握了一定的开锁技术,便与秦某二人商议,于2016年10月6日邀约朱某驾驶摩托车由桑植县窜至鹤峰县容美镇实施盗窃。当天,三人先后窜至鹤峰县容美镇一中路梅苑小区、圃子路容美镇卫生院住宿楼、一中路鹤峰县职校住宿楼实施盗窃,由秦某、朱某望风,钟某用开锁工具铁片开锁。共盗走翡翠手镯、翡翠挂件等六件首饰,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D500系列EOS单反相机一台、天梭牌石英手表一块。公安机关依法委托鹤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的价值,其中玛瑙吊坠因参数不全未予认定,其他物品经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768元。
鹤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秦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其中既遂部分数额9768元,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未遂部分的行为未窃得财物,单独一次不构成犯罪,应依照量刑较重部分对应的规定即既遂部分对应的规定,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未遂部分,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钟某、秦某预谋,钟某利用技术和工具开锁,二人共同入室行窃,是主犯,其中秦某作用相对较轻,可酌定从轻处罚,朱某受邀约参与作案,主要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盗窃二被害人的前述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相应被害人,应予以确认,并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两次盗窃既遂之外另有一次盗窃未遂,可酌定从重处罚。钟某、秦某两次入户实施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考虑到朱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湖南省桑植县司法局依法通过社会调查,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钟某作案中使用的开锁工具铁片一片,应予没收。综上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钟某、秦某、朱某所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相应被害人,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家汀作案中使用的开锁工具铁片一片,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