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路边的兰草不要随意采!

作者: 徐焱    发布时间:2023-08-28  访问次数:13976

路边的兰草你不要采

男子非法采挖野生兰草被判刑

 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挖野生兰草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简介

41.jpg 

 2022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从老家随县吴山镇返程回随州城区途中,发现路边的山场栎树林里面居然生有兰草,就用随身携带的工具采挖野生兰草8株。后在随州城区摆摊售卖其采挖的兰草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采挖的8株兰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兰属二级保护种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保护植物野生兰草,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42.png          兰花被称为“德花”,是花中君子,自古便是诗人颂赞的对象,其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更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价值。

 2021年9月7日,国家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属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草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广大人民群众务必要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意识,特别在野外遇到不认识的植物,也不可随意采挖、移栽家中自赏或者用于贩卖,以防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 邓昭玲 曹波
文章出处: 随州市曾都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