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法院调解城市环境整治纠纷案
近日,荆州市沙市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六年的租赁合同纠纷。
2004年5月18日,原告胡某某(美籍华人)与被告荆州市某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荆州市某单位将其所属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某地的游船及岸上建筑物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从200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双方对于租金支付也作了相关约定。为响应荆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及对城区单位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的号召,2011年5月16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前腾退租赁物。次日,原告向被告作出书面回复,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将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同时承诺于2011年7月10日前拆除完毕。原告腾退租赁物后双方未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有关赔偿、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讼争。
2011年原告以荆州市某公司名义将被告诉至沙市区法院要求赔偿,一审生效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2年再审程序启动。再审后,原告不服并于2013、2014年多次向荆州市政府、荆州市侨联申诉,市政府原主管领导作出了相关批示,但纠纷未得到解决。2015年,原告又以本人名义将被告诉至沙市区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并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沙市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在调解过程中,沙市区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反复征求双方意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经沙市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共同确认2004年5月18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1年5月17日解除,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被告荆州市某单位定于2017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16万元,并已负责履行完毕;对于该案讼争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今后互不再追究。
该案的顺利调解,不仅解决了长达六年的纠纷,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宽慰了爱国华侨们回报家乡的拳拳赤子心,更服务了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