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法院铲除一黑恶势力团伙

发布时间:2019-05-08  访问次数:4641

近日,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曾经不可一世的黑恶势力刘某及其4名团伙主要成员,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纷纷低头认罪。

20097月,被告人刘某授意被告人姚某乙、姚某丙来到蔡甸区某建筑工地索要工程未果,于次日以威胁的方式强行要求施工现场停工。同年73日,在得知该工地负责人在蔡甸区建设局办事后,经被告人刘某授意,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携带钉锤等凶器来到蔡甸区建设局,将工地负责人停放在建设局楼下的小轿车砸损。722日,因工地负责人仍未满足该团伙无理要求,经被告人刘某授意,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余某再次来到该工地将其办公室砸损。

2010年,另案罪犯钟某(已判刑)进行高利贷等违法活动时,认为同为放高利贷的柏某抢了其“生意”。为教训柏某,201099日上午,钟某邀约刘某恶势力团伙对柏某实施打击报复,持洋镐棒、砍刀等凶器砸碎柏某所乘车辆车窗,将作案工具伸入车内将柏某颈部、四肢等处砍伤、并将同行人员赵某脸部砍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柏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4128日,刘某等恶势力团伙参与另一犯罪团伙李某、黄某(均已判刑)等人暴力催债。将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毕某、秦某打伤,并持刀、枪等凶器威胁该公司董事长杨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秦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59日,本案被告人姚某甲及其他犯罪份子黄某、石某、姚某、周某(均已判刑)一行五人到蔡甸区某KTV准备唱歌。黄某看见少女被害人邓某年轻漂亮,便无理地向其提出陪酒陪唱的要求,被邓某拒绝。被告人姚某甲便指使黄某、石某、姚某、周某在包房门外等候,自己进入包房与对方“协商”,当即遭到邓某父亲邓某某的拒绝。姚某甲对门外大喊一声“跟我打”,等在门外的黄某、石某、姚某、周某冲进房间用玻璃酒杯等器具围殴打邓某某及其妻子李某、女儿邓某、同行人员李某某。造成被害人邓某某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女儿邓某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妻子李某头部外伤,同行人员李某某额顶部头皮下血肿。经鉴定,四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7818日,被告人刘某驾车经过蔡甸区蔡甸街同心路某海鲜餐馆附近时,因在道路中间停车与他人交谈致道路堵塞,后方车辆驾驶员袁某以鸣笛的方式催促刘某等人让路,刘某见状下车对被害人袁某叫骂,袁某不服下车与刘某对峙。随后,刘某与同行人员将袁某围住,并持铁棍对袁某的身体进行击打,造成袁某多处受伤。经鉴定,袁某的主要损伤为左侧第67 肋骨骨折,其所受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余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营商环境,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主犯刘某、从犯姚某甲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姚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姚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姚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编辑: 李珮珮 陈群安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