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公开宣判熊才祥等31人重大涉黑案
2月21日,鄂州中院二审公开宣判熊才祥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串通投标等罪名一案。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是鄂州建市以来被告人数最多、案情最复杂、社会关注度最高的刑事案件。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以熊才祥为组织领导者,以郑槐彬、骆永刚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1998年至2004年,被告人熊才祥为承揽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洋澜村建筑工程,纠集被告人陈浩军等人多次实施针对竞争对手的故意伤害行为,逐步形成恶名,后又通过“2006年9月砍伤周立根等人案”“2007年4月华堂景苑聚众斗殴案”等严重犯罪案件,确立该组织的强势地位。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其非法权威,该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案件40余起,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等严重后果。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洋澜村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该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熊才祥等31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一年九个月到二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熊才祥等24人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五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针对上诉请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权利。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熊才祥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串通投标等罪名一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熊才祥、郑槐彬、骆永刚等23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被告人郑小燕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二审宣判前,邀请同级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切实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