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法院执行干警提供“上门服务”

作者: 秭归法院/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7-18  访问次数:3697

近日,秭归法院执行干警驱车四个多小时前往长阳县榔坪镇长丰村,为瘫痪在床的苟某桃提供“上门服务”,将3万余元执行款送到其手中,苟某桃及家人连声感谢。

2014年3月,被告秦某来驾驶一辆货车遇被告李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原告苟某桃相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苟某桃三级伤残。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苟某桃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113万余元,其中被告秦某来应赔偿伤后经济损失40万余元,宜昌某运输有限公司对秦某来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秦某来逾期未履行义务,原告苟某桃申请了强制执行。秦某来并没有因此积极履行,反而拖家带口“人间蒸发”,从此下落不明。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查明秦某来无履行能力,遂依法冻结、划拨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运输公司账户上的3万余元。

由于申请人苟某桃车祸受伤后瘫痪在床,无法走动,执行干警特意提供了“上门服务”。在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山路颠簸后,执行干警到达了苟某桃的家,细心询问了她现在的生活情况,并将执行到的3万多元款项送到了苟某桃丈夫手中,苟某桃及其丈夫对执行干警的敬业和关怀表示了感谢。

2015年,执行干警就已向苟某桃送去了向宜昌中院申请的2万元的司法救助款。执行干警表示,此次执行的款项对申请人来说是杯水车薪,但是将继续坚持“咬定青山不放松”,不遗余力地加大力度,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