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法院法官带原告去家访促案件调解
近日,当事人汪某来到浠水县人民法院清泉法庭,将一面写着“办利民之事,怀爱民之心”的锦旗送到郭梦宇法官手中,感谢郭法官在审判中体现的司法为民情怀。
2016年10月17日,姚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将汪某夫妻二人撞伤,姚某垫付15000元的治疗费用。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夫妇无责任。2017年10月26日,汪某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姚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庭多次上门送达,均不见姚某踪影,仅有一痴傻老人在家。了解得知姚某家庭极度困难,母亲是精神病患者,父亲也无劳动能力,一家人靠姚某摆地摊维持生活,姚某根本就无力承担巨额赔偿。
在村干部的协助下,郭梦宇法官找到了姚某。姚某说:“我不是逃避,希望法官向汪某解释我的处境,我愿意在五年之内赔偿15万元。”
听到法官反馈姚某的调解意见,汪某听后沉默了很久,表示同情姚某困难,但赔偿的金额太少,期限太长,对姚某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避态度很愤慨,不愿意接受姚某的调解意见。
郭梦宇是一位有多年的审判经验的法官,他知道如果一旦判决,姚某根本就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不能及时的赔偿,判决结果实际上是个双输的局面。2018年4月17日8点,郭梦宇法官带领书记员、原告到姚某家中,就地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法理,讲情理,建议双方思考,连续三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意见不合,调解处于胶着停滞状态。郭梦宇法官调整思路,建议姚某走进汪某家中,看看汪某一家人的生活状况。姚某艰难的生活状况,让汪某心生触动,两人相互抱怨的情绪得以缓解。
郭梦宇法官把握机会,给予双方时间和空间,让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到中午12点半,两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2018年4月23日,双方签订调解书,姚某当庭支付4万元,余款11万元按约定期限分期付款。
这起案件,涉及两个家庭的切身利益,郭梦宇法官充分借助村干部在调解中的作用,建议原告到被告家中拜访,用法、用情、用理、用心,消除当事人隔阂,让双方矛盾从怨恨——对立——同情——理解——调解,看似不可能调解的案件,终于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