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院巡回审理损害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月27日上午,十堰中院在郧阳区五峰乡镇学校巡回公开开庭审理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电鱼损害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场执行判决,投放鱼苗5万余尾。
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权某在禁渔期采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式,在禁渔区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汉江河干流驾驶鱼船非法捕鱼,对汉江流域渔业资源及产卵场幼鱼造成极大损害,且未有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5月,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后,组成了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在郧阳区五峰乡镇学校巡回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地村民、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十堰电视台、秦楚网等媒体跟踪报道。
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21时许,权某在禁渔期采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式,在禁渔区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汉江河干流驾驶鱼船非法捕鱼70余斤,被在此守候的水上派出所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权某因该违法事实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权某的行为造成电鱼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且一直未采取修复措施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社会公益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审理认为,权某虽然依法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在禁渔期因采用电鱼的方式,会造成各类水生动物死亡,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受损,极易导致不育,影响繁殖,被电击死亡但未被捞取的水生生物沉入水底,腐败变质影响水环境, 根据生态环境“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被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权某投放鱼种5万余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经过合议后,法庭当庭宣判:责令被告人权某在其捕捞水域投放鲤鱼种48020尾、白鱼种3610尾及鳜鱼种285尾以恢复其受损的生态环境。
宣判后,被告人权某当庭表示忏悔,在市中院法官及旁听群众的监督下,当日在汉江河畔投放5万余尾鱼苗,以实际行为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