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楼扔下的不只是酒瓶,更是触犯刑法的“危险”
高空抛物
这一行为被称为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屡屡引发公众关注
从酒瓶、砖头到生活垃圾
这些从天而降的危险物品
不仅威胁着人民群众的
生活和财产安全
更是威胁着人民群众的
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空抛物行为
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
须承担行政责任
构成高空抛物罪的
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4年10月30日21时许,居住在某小区18楼的史某某在自家饮用一瓶125ml装的白酒,因害怕饮酒一事被妻子发现,便在酒后将酒瓶从家中阳台扔下,空酒瓶将李某某停在该小区楼下的轿车引擎盖砸坏。案发后,史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车辆维修损失500元,李某某出具了对史某某表示谅解的书面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某在居民区内从高层抛掷硬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有坦白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而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关键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这是刑事犯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应结合抛物行为的时间、抛掷高度、抛掷地点、抛掷物的状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且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价值取向。
本案中,史某某从18层高楼抛掷酒瓶,事发地点为人员车辆频繁往来的小区公共区域,且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失,完全符合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史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高空抛物绝非小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行为符合“其他危险方法”属性且“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高空抛物行为本身不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同等程度的危害性,或虽然其行为手段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结合案发时间、地点等因素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发生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