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损毁林地 自知错误悔罪认罚

作者: 洪凯 张洲瑜    发布时间:2017-12-26  访问次数:3705

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被告人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张某系秭归县某畜禽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4年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议定该合作社在两河口镇土珠庙村建设生猪生态养殖园。经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规划用地面积、宜昌市发改委下发审批文件同意后,20154月,张某向秭归县林业局提出了使用林地申请。为了保证项目进度,20161月,县林业局又向市林业局提出了该合作社生猪生态养殖园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初审意见。但张某在使用林地手续尚未批准下来之时,便于2月正式开工修建猪舍及进园区公路,占用大量林地,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经鉴定,张某修建猪舍、公路共占用林地面积为11033平方米(16.5495亩),林种为防护林。

1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秭归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意见,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