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作者: 甄贞/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3-27 访问次数:5546
2月7日,安陆法院院长陈志坚收到一份来自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武爱珠的包裹,打开一看,是一面赠给安陆法院的锦旗,上面绣着“多措并举化解陈年积案,公正执法情暖千里百姓”二十个大字。这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安陆市人民法院执行一件交通事故赔偿案,和解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武爱珠对法院发自内心的点赞。
2005年10月14日凌晨,武爱珠其妻秦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使至太原市小店区路段,与安陆籍农民孙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秦某当场死亡。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于2006年3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决孙某赔偿武爱珠15.1万元。该案于2006年5月11日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办委托安陆市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孙某服刑,加上刑满后孙某又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执行法官无法查找其下落,故该案一直未能实际执结。
2016年安陆法院在开展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中,将该案作为重点案件,实行“五定一包”,由分管执行副院长进行督办。安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孙某刑满释放后体弱多病,一直在其亲戚家中居住,目前靠民政支付的低保维持其生活。为化解该案,执行局成立工作专班,多次找到孙某所在村及其亲戚反复做工作。为减少武爱珠的往返费用,执行法官在赔偿金额上利用QQ、微信与武爱珠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由孙某亲戚垫付5万元赔偿款,余下款项武爱珠予以放弃,不再追索”的协议;2017年1月26日孙某亲戚如约履行5万元赔偿。该院考虑到武爱珠家庭生活十分贫困,为其申请司法救助2万元,当事人十分感激。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