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一男子自制火枪获刑
作者: 钟俊/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4-02 访问次数:8425
近日,鹤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2月的一天,周某在五里乡务工期间,与工友滕某闲聊时得知滕某岳父去世后遗留有一支火枪放置在其家中,因无人使用已生锈。周某当即向滕某索要枪支玩一下,滕某应允。周某将火枪拿到手后,对枪支进行了维护,并利用在鞭炮、废旧汽车部件内拆得的黑火药、阳硝火药和小钢珠等物先后两次在其住宅后猎打竹鸡。2017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办理滕某毁坏财物一案中,发现滕某将涉案枪支交给周某使用,遂于当日在周某家中搜查出涉案枪支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枪支属于自制火枪,以黑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金属圆珠。
鹤峰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周某具有坦白,系初犯、偶犯等从轻量刑情节,并经鹤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