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法院审理“阴阳合同”案

作者: 司欣梅/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8-02  访问次数:2140

房地产公司在小贷公司借款后无力偿还,于是联合小贷公司的三股东签“阴阳”合同骗取高额贷款,谁知贷款未成功,三股东不履行合同义务,于是房地产公司将三股东告上法庭。近日,来凤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6月10日,来凤某房地产公司在来凤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900万元。为偿还小贷公司借款,房地产公司提出从湖北来凤商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需要小贷公司配合,于是小贷公司股东黄某、袁某、周某出面配合。

2016年1月15日,房地产公司与黄某、袁某、周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三人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商城二层商铺,面积为2433.29㎡。双方商定实际购买价2200元/㎡,但为获得更多贷款,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将价格抬高定为3980元/㎡,再以房屋做抵押,在银行按揭,用按揭款来偿还小贷公司的借款。商铺总价款为968.4414万元,三人支付首期房价款488.4414万元,支付后房地产公司再转出退还给三人,余款480万元申请按揭贷款支付。按揭所得480万元全额用来偿还黄某、袁某、周某以小贷公司的名义借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本息。

同日,双方按前述协议内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三人通过银行向房地产公司转入购房首付款。此后两日内,房地产公司依约将所收的购房首付款全部予以退还。事后,房地产公司因故未能办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致使获取房屋按揭贷款的目的未能实现。

另查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所涉商铺有部分已经在此前抵押给小贷公司或以网签形式预售给他人。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为从银行骗取房屋按揭贷款,通过不向外公开的隐形合同《购房协议》,即“阴”合同,恶意虚抬商品房价格、虚交购房首付款,从而形成的可向外公开且形式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即“阳”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故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无效合同,驳回原告来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