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法院为农民工讨薪
作者: 龙芳 发布时间:2018-09-20 访问次数:4156
近日,咸丰法院执结一起涉31人,涉案标的额54.8万余元的劳动报酬纠纷案。
被执行人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近年效益不佳,于2017年5月停产,后无钱支付工人工资,共拖欠吴某等31名工人工资合计54.8万余元。申请人于2018年5月30日向咸丰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组织当事人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日前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
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6月4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发现湖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部分活动财产(包括铝塑板、防火板等原材料),为此进行了查封。在法院的主持下,权利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湖北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查封的财产变卖给第三人湖北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7月18、19日将所有查封材料过磅装车,进行售卖,得价款40.1474万元。
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咸丰法院涉案共38件,除了本次31件属于劳动报酬纠纷,另7件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由于暂未清算破产,法律暂时未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有无优先权。院党组经研究,认为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参照《破产法》、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售偿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工人工资应有优先权。本案中,涉及31人31案件的劳动报酬,相对于另7件,标的额较小,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决定:把以上价款40.1474万元按比例分配31人工人工资。
近日,31名工人到咸丰法院领取了义务款,并自愿放弃了剩余债权。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