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拘留“老赖”促执行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17-05-15  访问次数:3563

511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决定对刘某芝司法拘留15日。

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某芝的父亲刘某安生前将自己承包的一块土地(涉诉土地)转让给同村村民刘某亮。后来,当地村委会将涉诉土地发包给刘某亮。刘某安死亡后,已经出嫁到他村并且在他村取得承包土地的刘某芝返回娘家将刘某亮种植在涉诉土地上的农作物损坏,刘某芝并且自己在涉诉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刘某亮于2016817日提起诉讼。20161018日,法院判决刘某芝停止侵权、清除在涉诉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并赔偿刘某亮损失1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刘某芝未履行义务,刘某亮于同年112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25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除了刘某芝在涉诉土地上种植的萝卜等农作物。此后不久,刘某芝又在涉诉土地上种植了洋芋。法院认为刘某芝的行为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作出前述决定。刘某芝当日被送交建始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据悉,建始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执行该起排除(土地)妨害纠纷案件。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