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男子滥伐林木获刑罚

作者: 李蓉    发布时间:2017-11-28  访问次数:1757

在达成了购买采伐协议,却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涉案扣押杉原木293件、松原木2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被告人黄某某系湖北省宣恩县人,为了营利, 724日在宣恩县长潭河乡九坝村七组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从黄某手中购买了其代为管理的郑某“枋子岭”自留山中的林木。725日至28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黄某某雇请他人将林木采伐并截成原木和薪材,被当场查获。经检验,黄某某采伐林木共计81株,活立木蓄积22.1376立方米。其中:杉树76株,活立木蓄积21.6635立方米;马尾松2株,活立木蓄积0.2227立方米;杂木3株,活立木蓄积0.2514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与村民达成了购买采伐协议,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