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法院司法拘留“老赖”促还款
作者: 陈诗傲/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4-27 访问次数:2446
4月24日,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立案庭二楼,被执行人何某的妻子带着筹借的15万元现金,以及通过银行转账4万元,一次性偿还清了申请人祝某19万元标的款。院执行局裁决庭负责人彭亚华通过“先礼后兵”的方式,成功执结该案。
2016年2月20日,何某无证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载着同村的祝某从107国道往贺胜路方向沿官埠大道行驶时,与骆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祝某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何某应负主要责任,骆某负次要责任。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骆某赔偿31万余元,何某赔偿41万余元。
彭亚华了解到,祝某与何某是一个村湾里一起长大的发小,经常一起在外务工,关系十分要好。考虑赔偿金额超出了何某的承受范围,彭亚华于是两次通知双方到庭执行合解。在第一次调解时,祝某的妻子谢某同意让步,让何某一次性赔偿20万元,但何某回去与妻子商讨后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最多只能承担15万元,且需要分批给付。
本是出于多年友情的原因申请人已做出很大的让步,但何某却仍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双方不能达成执行合解协议,法院遂依法将何某拘留。
何某被拘留后,其妻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果的严重性,于是找到彭亚华与谢某再次进行协商。在彭亚华的多番做工作下,谢某最终同意再让步一万元,何某的妻子也积极的筹借标的款,最终现场给付现金15万元,汇款4万元。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