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一男子超额采伐林木获刑

作者: 秦铭阳    发布时间:2018-03-07  访问次数:2378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鹤峰一男子为了眼前利益,违规超额采伐林木立木蓄积54.656立方米,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9月,被告人向某甲为修建房屋及贩卖木材,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王某位于鹤峰县五里乡紫荆村骆家湾责任山的部分山林,并约定第一份采伐证由王某办理,后续采伐证由向某甲自己办理。同年12月的一天,王某依法办理可伐立木蓄积为5.5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交于向某甲,而后,向某甲雇请同村村民向某乙,各持一把油锯在王某的责任山上采伐林木166株。20175月份,向某甲又雇请向某乙等人将上述伐倒的大部分林木制成原木并运至公路旁。经计算,向某甲超采伐许可采伐林木立木蓄积54.656立方米。

鹤峰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法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立木蓄积54.6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向某甲主动向公安局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油锯2把,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结合鹤峰县司法局向该院提交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该院决定对向某甲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