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法院一天审结23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 赵丽君/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6-22  访问次数:3945

6月20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周某诉黄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至此,含周某在内的43名原告分别起诉该置业有限公司的23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已全部审结。

2016年4月26日,周某与黄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周某购买出卖人黄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迎宾大道9号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对交房时间及交房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周某支付购房款后,黄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未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与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完成了房屋交付。2018年3月22日,周某及其他同有此情况的当事人以该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房,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违约金。此外,同与黄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署购房合同的杨某、石某等另32名买受人也以此为诉讼请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与周某等情况不同的是,在支付购房款后至今,该公司并未将房屋向杨某、石某等当事人交付。

此系列案件立案受理后,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虽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前向周某等原告交付了房屋,但此时涉诉房屋尚未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因而该交付房屋时间并不是有效的交付日期。而对于还未完成房屋交付的情况,被告虽辩称其已在交房期限前在售楼部张贴了交房公告并电话通知杨某、石某等原告接收房屋,履行了通知交房的义务,而这时诉争房屋同样未完成商品房竣工验收程序,原告有权拒绝交接,故该通知属无效通知。

6月20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含原告杨某、石某在内的32名当事人交付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屋,同时向本起系列案所涉的共计43名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分别赔偿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编辑: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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