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突发疾病死亡 司机过失公司担责
作者: 陈诚/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0-31 访问次数:2199
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死者王爹爹的四名子女约5.1万元。
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清晨,王爹爹在开往武汉市江汉区某医院的某路公交车上突发心脑血管疾病而死亡。其子女发现父亲上车不久就已经犯病,而公交司机在车辆到达终点站时并没有检查、提醒车厢内滞留的乘客,遂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公交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认为王爹爹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突发疾病造成的,公司管理人员后来也已尽到了法定救助义务。
2016年7月,王爹爹的四名子女将公交公司和当班司机李某起诉到硚口区法院。
该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司机李某系公交公司雇请的司机,有监测乘客安全的义务,事发时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王爹爹的死亡后果产生于营运过程中,故李某不当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考虑到王爹爹是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心源性猝死,该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其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该案的种种因素考虑,原、被告之间宜按7:3比例分担损失后果。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